家屬:死于景區游道邊,或因封山被困
死者家人訴稱,去年1月15日,石女士自張家口回湖南探親過年,離家后便和家人失去聯系。1月29日,石女士的丈夫許先生從懷柔警方得知,1月28日下午3點,在懷柔區紅螺寺發現其妻的尸體。經鑒定,石女士系非正常死亡,不排除凍死,死亡時間最少在2到3天以上,死亡地點就位于景區內的游道邊。
石女士家人后來得知,因下大雪,紅螺寺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對景區封山,并封鎖了通往主峰天門山的唯一通道,而石女士死亡地點正是在通往主峰天門山的游道邊緣處,很可能是被困在景區內。
家人認為,紅螺寺公司作為紅螺寺景區的管理者,對景區內的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紅螺寺公司對石女士的死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故石女士家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紅螺寺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萬余元。
景區:質疑沒買票進入,已盡保障義務
本案一審時,紅螺寺公司辯稱,石女士并非通過購買門票進入景區,因此未與紅螺寺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石女士死亡時,身上沒有景區門票,而且根據警方調取的景區大門錄像,也沒發現石女士進入景區的畫面。”其代理人表示。
“景區周邊村落還有多條路線可以上下山,這些路線不在紅螺寺公司的管理范圍內,石女士通過非正常渠道上山,景區管理人員根本無法知道她在景區范圍內。”代理人指出,當日景區封山前,已確認所有正常進入景區的游客未滯留在大門至主峰這段區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大意,盡到了疏散和清查游客的義務。
判決:家人承擔主責,景區亦有疏忽
一審法院查明,石女士丈夫曾在公安機關多次敘述稱,石女士精神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石女士的家人未盡到看護之責,導致其從家中離開,并在紅螺寺景區內死亡,故原告對石女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在惡劣天氣情況封山前,紅螺寺公司作為景區的管理者,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應合理地預見到封山行為可能造成滯留的游客無法下山的風險,紅螺寺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石女士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紅螺寺公司賠償原告因石女士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紅螺寺公司不服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紅螺寺公司雖主張石女士由其他途徑進入景區,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他途徑的存在,且即使存在其他途徑,作為景區管理者也應進行管理,在惡劣天氣導致封山等情況下更應加強管理。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紅螺寺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石女士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市三中院最終駁回了紅螺寺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本文原標題為《游客命喪紅螺寺,園方被判擔責》)
(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