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實施,為進一步做好救助供養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據省民政廳有關人士介紹,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近年來,我省(河北)各級政府及民政等有關部門圍繞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但從總體上看,我省這項工作還存在著城鄉發展不平衡、相關政策不完善、工作機制不健全、資金渠道不通暢、供養水平不高、管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
實施意見提出,全面開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協調、資金來源穩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服務管理規范、救助程序便捷,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解決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
救助供養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
據了解,實施意見體現了分類救助的創新精神,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旧顦藴蕬獫M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護理標準應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要合理適度。
實施意見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救助供養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與全國平均水平同步增長。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標準制定的統籌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指導標準,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
救助供養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等
實施意見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內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過實物或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為緩解特困人員的就醫負擔,實施意見提出,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此外,實施意見充分體現了對特困人員的全方位關懷,提出,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辦理。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
實施意見確定了差異服務的工作思路,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實施意見規定,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對智力殘疾或患有精神障礙的特困人員,應指定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接收;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低保政策
實施意見從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疊加出發,對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相關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銜接作出了具體規定,厘清了制度邊界。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