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是全國水資源最貧乏的省份之一,畝均水資源量和人均水資源量均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左右,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長期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
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是原應繳納水資源費的繳費人范圍。水資源稅實行的是從量計征,稅額標準區分行業和地區實行差別化稅率。除特種行業用水和農業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基本由水資源費平移為水資源稅。
河北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水資源稅開征后,河北省水資源費標準降為零,對于上述納稅人來說只是將原來的繳納水資源費改為繳納水資源稅,總體上不增加生產、生活合理用水的負擔。同時,河北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區分非超采區、一般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及公共供水覆蓋范圍內外,制定了不同的稅額標準。
根據河北省地下水超采嚴重、南水北調水資源利用不充分等實際情況,河北省規定,地表水稅額標準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稅額標準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特殊行業、超計劃用水、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按一定倍數征收水資源稅,以促使企業合理用水,促使企業拓寬工業用水途徑。
此外,對于再生水、回收用水等來源環保的水,對農業生產限額內取用水等三種情形給予免征水資源稅的優惠政策。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等六種情形不征收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