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首部專門規范農村扶貧開發的地方性法規,針對扶貧攻堅工作可能出現的“假脫貧、被脫貧、數字脫貧”和庸政懶政怠政、貪污挪用扶貧款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法規還規定了扶貧項目申報造假、騙取優惠政策或扶貧物資、扶貧項目設施和資產管護的法律責任,增強剛性約束力,以保證農村扶貧不越軌、不作假、有成效。
河北目前有310萬貧困人口。近日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對扶貧對象、措施、項目等作出詳細規定。
按照條例,扶貧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不得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農村扶貧資金、物資;不得降低貧困退出標準。
條例規定,在扶貧工作中,存在降低貧困退出標準或者弄虛作假,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擅自變更扶貧項目,限定或干擾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使用,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應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虛構、偽造扶貧項目,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者農村扶貧資金、物資,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處置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等行為,都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