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強迫購物 游客可要求退貨
新《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行社若違反以上規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充分保障游客權益的同時,也面臨取證難的問題。首先需要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嚴重不文明行為游客或將被限制乘航班
根據新《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據了解,國家旅游局近年來已經公布了幾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單。而此次關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懲戒內容明顯更加細化。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國家旅游局、民航等相關部門此前都出臺了關于不文明游客的懲戒措施,但具體實施起來會有一定難度。乘坐航班方面還可以和民航部門的名單進行聯動,但限制出游方面,旅游主管部門只能通過告知旅行社的方式來執行。如果游客自由行,其他相關部門是否能夠聯動執行還需要看具體執行情況。
不合理低價攬客 最少罰3萬
根據新《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若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將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相比之下,老版的《條例》對罰款數額并沒有這么詳細的規定,但“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力度比新版更大。
此外,違法的旅行社還將面臨行業內通報,記入誠信黑名單等處罰。去年,國家旅游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為名單,有強迫游客購物,辱罵、恐嚇游客變相強迫購物行為的旅行社將直接被記入黑名單。
提供虛假信息旅游網站也要擔責
目前,市場上存在眾多在線旅游網站,本身并不提供產品,而是讓游客通過網站的平臺去預訂購買其他旅行社等供應商的產品。對于這類網站,新《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游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游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網絡搜索平臺提供者有償提供搜索服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旅行社業務經營相關信息虛假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因未更正或者刪除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搜索平臺提供者無償提供搜索服務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相關信息,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什么算“不文明行為”?
此次征求意見的新《旅行社條例》中指出,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和懲戒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而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中國游客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因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四)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七)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八)違反旅游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游秩序;(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