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要求,公共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檔案接收告知承諾制度。服務機構在接收檔案時,對缺少的檔案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得以缺少材料為由拒收檔案。要進一步暢通檔案轉遞渠道,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及授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可憑接收機構開具的調檔函直接轉遞,不再辦理流動審批手續,不再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由相關部門商定解決。各類服務機構,對現已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除因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檔案轉遞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清退。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授權給其他機構的人社部門及公共服務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嚴禁以授權、下放等為借口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推之門外、一放了之。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干部職工的檔案管理工作,不得無故再進行代存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