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駕車途中撞倒拾荒老人
2015年12月30日,市民江先生駕駛機動車沿南二環由東向西行駛至紅旗大街下橋口時,撞上一名步行橫穿機動車道的拾荒老漢。事故發生后,江先生迅速下車撥打了110及120電話報警求助。趕到現場的急救車將老漢送至附近醫院進行搶救。
民警趕到醫院后,未從老漢身上找到任何能夠證明其身份的相關信息。由于民警在公安失蹤人口登記中也沒有找到符合其特征的人員,加之老漢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因此他的詳細身份最終也無法確定。一同趕到醫院的江先生沒有逃避,讓醫護人員全力救治老人。
“人是我撞的,不管能不能找到他的家人,我都得負責到底!”從事故發生后到醫院搶救,江先生一直陪在老漢身邊。入院治療期間,江先生先行墊付了8萬元醫藥費,還請了護工來照顧。
拖欠3萬余元醫藥費被醫院告上法庭
但是,現實情況并沒有向江先生希望的方向發展。由于江先生的汽車只投保了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了1萬元。治療一段時間后,江先生所交的醫藥費花光了,這也讓江先生背負了較大的經濟和心理壓力。盡管醫院仍然在對昏迷的拾荒老漢進行救治,但江先生在后期一直沒有繼續交納醫藥費用。
住院治療200多天后,無名老漢最終因為車禍致全身復合傷后長期臥床并發支氣管肺炎死亡。老人離世后,江先生主動負責將老人安葬。但此時,依然拖欠著醫院3萬余元醫藥費用沒有結清。為了追討拖欠的醫藥費,醫院將江先生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醫院認為,無名老漢在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為其提供了醫療服務,江先生應當支付醫療費用。此外,老人住院治療期間都是醫護人員個人出資為其購買食物,并且在江先生聘請的護工離院后仍照顧其日常生活,對于這些超出醫療責任范圍的費用應由肇事者江先生和其車輛所屬的保險公司賠付。
對此,被告江先生稱,事故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說明情況,可是事發后老人一直昏迷,所以事故責任只能由自己全部承擔。老人住院后,他在墊付醫藥費的同時主動聘請護工照顧老人,并在老人離世后負責將老人安葬,已經盡了很大的責任。此外,保險公司對醫院主張的用藥費用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用則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醫院主張的費用已超出其應承擔范圍。
法官調解達成協議 交強險賠付要分情況
鑒于未找到無名老漢的親屬,醫院以及肇事者江先生都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法官建議調解。休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當事各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江先生給付拖欠原告醫院的3萬余元,被告保險公司賠付被告江先生墊付的喪葬費6000元。對此調解結果,江先生、保險公司及醫院均表示接受。
審理該案的橋西法院審監庭代理庭長曹利偉解釋,在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受害者死亡且沒有親屬的情況下,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他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只能由受害人的親屬行使相應的民事索賠權利。
針對江先生撞倒無名拾荒老漢一案,曹利偉稱,由于拾荒老人住院期間一直昏迷,無法講述事發時的情況,交管部門在出具事故證明后,并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因此,法庭認為江先生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需支付共計11萬余元的醫藥費用。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交強險的賠付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的費用限額共分三種,分別為醫療費最高1萬元、死亡傷殘最高12.2萬元及財產損失最高2000元。該案中保險公司最早賠付的1萬元是合理的醫療費賠付,江先生墊付的6000元喪葬費也應由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一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