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系徐水區某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會計,為方便開展業務,該公司以丁某某個人的名義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5年11月24日,該卡收到他人還D公司款130萬元。生活并不富裕,但總想讓愛妻過上奢華生活的他見到這筆錢,貪欲立刻膨脹起來,心想讓妻子過好日子的機會終于到了。于是丁某某從該卡中支取少量現金后,于次日將錢全部轉入到其妻子云某的銀行卡中。云某收到款當日就從該卡中支走6.99萬元現金,后又從卡中轉出10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人壽保險產品。
2015年11月25日,D公司發現130萬元還款丟失后向警方報了案。徐水區警方迅速處警,將準備乘車從保定東站潛逃回呼和浩特的丁某某抓獲,當場扣押丁某某現金5950元及銀行卡等物品,并及時將丁某某夫婦二人的銀行卡予以單向凍結。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的丁某某現金5950元及徐水法院從中國建設銀行包頭科學西路支行扣劃的977842.68元已返還給D公司。
徐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擔任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賬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據為己有,且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丁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為保護公司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名詞解釋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缎谭ā返诙倨呤粭l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