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初,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發現二期生化處理站的生化池出現活性污泥死亡的現象,到3月底,活性污泥死亡的情況日益嚴重,導致二期生化處理站不能達標處理蒸氨廢水。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總經理王某某、公用工程部經理張某某、副經理胡某某等人在發現這一情況后,為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由張某某指使二期生化處理站主任陳某和崗位責任人張某捏造達標的虛假水質檢測表,并將這些未達標處理的蒸氨廢水用于熄焦塔補水,導致蒸氨廢水中的有毒物質揮發酚被直接排入大氣,嚴重污染環境,經環保部門檢測,熄焦塔補水中的有毒物質揮發酚超出國家規定標準137倍。
裁判結果
2015年3月10日,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張某、陳某、王某某、胡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罰金二百四十五萬元(含行政處罰一百四十五萬,均已繳納);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胡某某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為河北省首例大氣污染犯罪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媒體關注度高。
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同時對該案涉及的職務犯罪展開調查,對內丘縣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派駐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進行排污監控管理的四名工作人員張某革、張某鵬、郝某力、韓某萍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2016年4月6日,內丘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革、張某鵬、郝某力、韓某萍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通過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污染環境案的辦理,又查辦了背后的職務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