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任國強介紹,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間,趙慶利任唐山市玉田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主管全縣范圍內橡膠企業的污染治理相關工作。
玉田縣窩洛沽鎮有生產再生膠片、橡膠制品的規模企業59家,但治污設施均未經過縣環保局驗收就已經開工生產。此外,該鎮還有200余家小作坊式的橡膠企業沒有任何環評手續。
趙慶利在工作期間未按規定履職、責令企業停止生產,而是對上述企業收取排污費后對生產行為予以默認,造成企業違法向大氣中排放硫化廢氣,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和周圍居民身體健康。
收取排污費,本是環保部門對企業非法排放的治理和處罰手段。趙慶利負責管理全縣橡膠行業期間,卻讓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縣范圍內的橡膠企業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2012年8月,由于科室職能調整,污染控制科不再監管橡膠生產企業。該科室原科長許某某(另案處理)將原來收取保證金的情況向趙慶利作了匯報。趙慶利后私自將剩余的保證金退還給企業,其中的15.8萬元被扣留,趙慶利后將其中10萬元侵吞。
此外,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趙慶利先后收受其管轄范圍內的橡膠企業相關人員所送人民幣、購物卡36次,共計超過6.5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環保部門主管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罰代管造成大氣嚴重污染,并利用權力尋租、牟取非法利益并對環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巨大威脅的案件。”任國強說,目前唐山市法院以趙慶利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