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稱,2005年她與丈夫在河北省承德縣蒼子鄉承包了唐家灣水庫,年限16年。后時間不長,夫妻倆被當地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合同。2014年7月29日,承德縣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承包合同。2014年8月12日,因不滿原審判決,她上訴至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4月17日,魏女士收到了承德中院的判決書,結果為維持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審判決。魏女士介紹說,但是2015年1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該案裁定書內容卻與她本人收到的判決書完全相反。
魏女士稱,裁定書和判決書的落款時間均為2014年12月9日,審判長、審判員也都是同一個人,但裁定書的結果是“撤銷(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判,發回承德縣人民法院重審”。
今日(5月27日)中午,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稱,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示的裁定書沒有生效,是當天的書記員誤傳了,發現后已經通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撤銷,當事人應以收到的判決書為準。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書有意見,可走申訴程序。
魏女士稱,一個案件出現兩個截然相反的結果,書記員失誤的解釋令人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