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會是能源消耗大市,年耗煤量達4000多萬噸,由此產生的燃煤污染是導致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因。對此,《條例》規定,煤炭生產、銷售和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經營性煤炭質量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禁止銷售、進口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在減少煤炭消費的同時,《條例》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對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和余熱余壓發電允許并網,并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供熱企業應當支持低溫熱源和工業余熱利用,合理安排其進入城市供熱管網。
“要嚴格控制企業污染物排放管理,對不符合功能區定位的污染企業實施關停、轉產或搬遷;鼓勵煤電、鋼鐵、建材、化工等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碳捕集和利用,安裝脫硝、脫硫和除塵設施,并按有關規定排放限值運行。”《條例》鼓勵對工業廢棄物實施綜合處置、循環利用,實現減量化、資源化。對拒不接受排放總量控制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在責令期限內不改正的,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低碳消費方面,《條例》規定,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廣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汽車。
引導和鼓勵公民購買和使用節能、低碳產品,倡導低耗、節能、環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戶之外,公共建筑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條例》規定,企業主動升級改造,對未列入淘汰范圍的落后設備和設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銷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同時,規定了人大監督和政府內部監督工作機制,并建立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對舉報人實施獎勵的機制;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給予資金保障,進一步加大對促進低碳發展的財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