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河北省《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居民以家庭、在校學生以學校(以身份證為基本信息)為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各統籌地區個人(含學生)執行統一繳費標準。鼓勵居民連續參保,對連續參保的,在醫療保險待遇上給予激勵。對城鄉居民中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及當地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城鄉醫療救助等渠道予以資助。
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河北省《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要達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
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政策范圍內大病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推進大病保險省級統籌,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醫療保障。整合前后居民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合并現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目錄。2016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暫分別執行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已經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的統籌地區,按現行政策執行。
9月1日起,按統一后的政策組織城鄉居民參保繳費
河北省《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2016年8月底前,各地要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改造升級,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2016年底前,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當期出現缺口的,由統籌地區政府負責解決。
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和整合工作平穩過渡,在整合過程中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暫維持雙軌運行,不得自行調整。各市要盡快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統一后的政策組織城鄉居民參保繳費;2017年1月1日起,統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