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海的唐先生,在遇上這種情況后,只做了一件事,最終讓法院判定:由銀行賠償他的全部損失。他做了什么?
卡在身邊卻被刷走19萬!
卡主人把銀行給告了
唐先生是開廠的,平時和客戶都是通過微信支付貨款,微信上綁定的是某銀行的一張借記卡。
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內存款余額還有19萬余元。2015年11月18日傍晚6點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飯,突然收到一條銀行卡轉賬信息:有人轉走了他卡里的19萬元,只給他留下了58元。
卡在身邊,怎么會有銀行轉賬提醒?唐先生立即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了。他趕緊給銀行打電話,確認錢確實被轉走后,馬上電話報警,又趕緊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備案。公安第二天就查出,錢是在河北唐山,被人甬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盜刷走的。
案子,公安在繼續追查;唐先生先和銀行打起了官司。因為與銀行交涉未果,唐先生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9萬元,并賠償相應的存款利率損失。
發現卡被盜刷后
他馬上往卡里存了錢
唐先生認為,他與銀行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他將錢款放在銀行處保管,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安全?,F在銀行卡被盜刷,是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方的觀點則是,唐先生在銀行開卡并設立密碼,銀行已經將包括密碼保護在內及相關事項告知唐先生,盡到了義務。同時,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于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
所以銀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唐先生19萬元。
法院支持唐先生的理由是什么?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唐先生顧不上吃飯,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銀行ATM機,趕緊用這張卡,往里面存了100元錢。這成了日后庭上,唐先生勝訴最有利的證據之一,他證實了銀行卡發生盜刷時,真正的卡在自己身上,被盜刷的是一張偽卡。
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偽卡
應該賠償客戶的損失
昨天,鎮海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支持唐先生的訴求,是因為這樣幾個原因。首先,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銀行辦理了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并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其次,唐先生的借記卡中19萬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轉入案外人賬戶,轉賬在帶有卡槽的固定電話機上進行刷卡并輸入密碼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記卡均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故可以認定涉訟的借記卡存在偽卡。
最后,本案中被告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對偽卡有效識別導致盜刷,應對其服務瑕疵或履約瑕疵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借記卡章程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于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但這些條款系銀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印制,系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被告審核銀行卡真偽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當然被認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據此免除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