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督察針對各設區市及2個省直管縣(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并下沉至部分環境重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發區、工業園區。每兩年左右對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督察一遍。對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地方,可不定期開展專項督察。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環境保護督察。
督察的內容有: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等情況;對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環境監管執法等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情況。
督察的形式包括:與被督察地方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到部分縣(市、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下沉督察;現場檢查,調研座談;受理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對督察期間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督察地方交辦,邊督邊改。
督察結果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省委組織部或當地黨委組織部門,作為對被督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干部使用、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
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生態文明、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或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或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性影響和不可恢復利用的。
制定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相違背的政策規定的。
未按要求完成本地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任務,或環境質量超標,不按規定制定達標實施方案的。
擅自變更已批準實施的城鄉建設規劃,導致產業布局失衡,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
對分管部門嚴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指使、授意、放任有關部門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等相關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的。
對行政區域內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業、關閉。放任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標排放污染物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產整頓、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或項目恢復生產、運營的。
對已列入關閉或退出任務的露天開采礦山,未完成限期關閉和逐步退出任務,未研究制定具體治理行動方案、實施礦山復綠工程,或未完成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建筑、臨時建筑拆除任務的。
限制、干擾、阻礙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保護環境資源進行監督管理和對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查處的。
未履行居民搬遷等政府承諾,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或嚴重污染等后果的。
對群眾反映強烈或上級督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問題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或久拖不決、處理不力,造成環境質量惡化等后果的。
因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導致國家對本行政區域進行區域限批的。
不按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或擅自變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
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當,或不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導致群體性事件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或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其他嚴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