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直接原因上,認定為非法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摩擦、撞擊導致爆炸。在事故性質上,認定為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引發的重大爆炸責任事故。
在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中,非法組織者及非法參與者共18名犯罪嫌疑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公安機關逮捕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犯罪嫌疑人7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3人,追捕4人;寧晉縣東汪鎮人大主席張書林等5人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對包括寧晉縣委書記、寧晉縣縣長、寧晉縣公安局副局長、寧晉縣東汪鎮東汪一村村委會主任等在內的相關責任人48人,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8人被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調查報告顯示,事發當天,宋世才、孫鄉保、周運峰3人,組織15名南宮市大村鄉北孟村有煙花爆竹制作手藝的人員在沙龍制衣公司內生產煙花爆竹。生產過程包括混藥、裝上響煙火藥、裝下響煙火藥等工序。
9時07分,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摩擦、撞擊導致發生爆炸。爆炸造成中心現場廠房完全坍塌,現場3 輛用于非法生產的車輛被燒(炸)毀,周邊25家企業、25戶門店、59家住戶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885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