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周某在本市從事個體經營,但因為經營不善,經常入不敷出。由于周某健談又相貌英俊,為了緩解自己的經濟壓力,周某便隱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實,還給自己起了個化名,妄圖通過搞對象的方式詐騙錢財。2013年5月的一天,周某主動讓與其有一面之緣的朋友張某幫其介紹對象,同年11月,張某通過自己的親戚將杜某介紹給了周某,周某使用化名與杜某交往,在騙取杜某的信任后,便以各種理由向杜某要錢,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周某共向杜某索要現金共計25000余元,而周某將騙來的錢全部揮霍了。之后,周某遲遲不能償還杜某欠款,杜某遂對其產生懷疑,從而識破周某的騙局并報了警。
該案由新華區檢察院以周某涉嫌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以化名結識被害人,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真相,騙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由于其詐騙所得錢款均已揮霍無法退賠被害人,應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