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張某在其工作的香河縣某通訊設備營業廳庫房內,將一部未開封的蘋果5S手機盜走,并將該手機放置在其與高某共同租住的宿舍里。高某明知該手機為張某盜竊所得仍和他共同使用,并在使用后伙同張某將該手機出售至天津市某手機店。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5000元。
香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仍協助轉移犯罪所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某、高某均當庭自愿認罪,且其行為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根據被告人張某、高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近年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趨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會對犯罪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本案提醒人們,不要隨意購買陌生人銷售的廉價且來源不明的商品,以防觸犯法律。同時,為打擊此類犯罪,要自覺抵制不良誘惑,如發現違法犯罪人員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