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民韓先生報名參加了由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組織的駕照考試,并順利的通過了科目一和科目二。但在考科目三時,參加了四次考試,均未通過。韓先生認為四次考試都是因初始錯誤就判定考試終止,直接取消了自己后面尚未考的項目,韓先生認為交管局的考試行為違法,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將石家莊市交管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交管局未讓其完成全部考試項目的行為違法,并賠償兩場考試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共計210元。
經查,2015年1月,韓先生在科目三考試中因沒有關閉燈光,考試成績被判定為不合格。后在補考過程中,因未按照考試路線車道行駛,補考成績被判定不合格,本次考試結束。2015年3月,韓先生進行科目三的第二次考試,第一次因未按照考試路線車道行駛,被判定為成績不合格,在補考中因車輛軋雙黃線調頭,補考被判定成績不合格,此次考試結束。因韓先生在考試中間被判定為不合格后,指令要求下車,此次后面的考試項目均未繼續進行測試。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颇咳缆否{駛技能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颇慷涂颇咳缆否{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綜上,被告作出機動車駕駛許可的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各科目的考試處于行政程序的過程之中,是階段性的行為,在原告科目三考試不合格后,被告未允許其繼續完成剩余項目的考試行為,未對原告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的不利影響。最終該院裁定,依法駁回原告韓先生的起訴。(新聞廣播記者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