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對擬提拔廳官的“嚴格審查”,既是對黨紀規定的嚴格執行,也是積極執行和落實上級規定的寫照。然而,客觀而言,在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工作”上,并非沒有不同意見和不同聲音。一些黨員干部認為“結婚離婚”是私事,以及因私出國等事項,有必要向上級報告嗎?一些人認為規定“管的過寬”,一些人認為“規定太嚴”不一而足。但結合黨的建設的實際和黨員領導干部的作風現狀,領導干部嚴格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不敢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多有“心虛”成份。河北某地官員在擬提拔正縣級官員時,因為“漏報”了一套房而失去提拔資格,但后經紀委認真調查核實,其“瞞報的房產”確實有重大問題,該官員因此落馬。只要是嚴格履職、一心為民的好官,哪里害怕報告個人事項呢?再者,個人相關事項報告上級組織,對于預防腐敗和挽救個別人也是極度必要的。在黨紀面前,個人利益要服從組織利益,個人利益要服從公眾利益。從這個角度上說,對一些擬提拔官員嚴格“審查”、進行“全方位體檢”,一點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