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晚9時許,胡某某放學回家,騎車路過東方家園小區A區某樓時,因天黑不慎刮蹭到李某某停在單元門前的賓利牌汽車,李某某與胡某某先理論后發生口角,繼而相互拉扯。胡某某的父親和母親聽到孩子與人爭吵的聲音聞訊趕到了現場。李某某也打電話叫來孫某某、喬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四人,五人不由分說將胡某某一家三口打傷。
經保定市法醫醫院鑒定,胡某某父子二人傷情為輕傷二級,胡某某母親傷情為輕微傷。案發后,警方對此立案偵查。車主李某某和張某某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2014年7月29日,李某某賠償胡某某一家人的經濟損失并與其家達成和解協議,胡某某一家對李某某等五人表示了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喬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對本案被告人行為予以諒解,五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孫某某、喬某某、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