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6日,李婷與張雷在外地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三年后,她離開了張雷,但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從2000年開始,她來到新樂市某村,與王明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且還生下了一個女兒。
新樂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婷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李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遂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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