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房源可調換每年允許一次
《辦法》提出,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逐步實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調整、互換制度,為符合規定條件、有房源調換意愿的保障對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保障對象不得擅自調換所承租房源。原則上每個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許調換住房一次。
房源調換的具體條件和要求,《辦法》也進行了明確。保障對象家庭中如確有行動不便的老、弱、病、殘人員,或保障人口發生變化等,造成在所承租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難的,可申請房源調整。房源調整由保障對象提出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酌情調配房源。
房源互換應堅持自主自愿、自行協商、主動申請、責任自負的原則,換房家庭相互確認后,填寫換房申請表,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結清相關費用,完成房源互換。互換房屋雙方承租的房源原則上須為同一戶型(居室數相同)。
推廣智能化管理由銀行代扣租金
《辦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繳方式應便民、高效,可采用現場繳納現金、銀行卡POS機支付、銀行代扣等方式,引導住戶選用銀行代扣方式。建立租金催繳制度,定期統計欠租住戶信息進行租金催繳。
《辦法》還倡導各地推廣應用小區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輔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的收繳管理、住房租賃期限管理等。
保障房檔案逐步電子化
《辦法》指出,各地要加強和規范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戶一檔”、“一套一檔”原則,分別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建立紙質檔案的同時應同步建立住房保障電子檔案,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河北省住房保障業務管理系統,并確保與紙質檔案相符。
另外《辦法》還提出,集中建設的保障房住宅小區可成立物業服務隊伍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努力提供“質優價廉”的物業服務;小區分配入住后可由產權單位和保障對象住戶代表共同組成住戶委員會。
為積極推進保障房住宅小區社會化管理,《辦法》還提出,要探索建立以住保、社區、物業為核心,政府公共服務部門配合,社會公益團體參與的管理模式。將保障房住宅小區納入所在街道、居委會統一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協作機制;整合社會管理職能和服務資源,為保障對象提供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人性化關懷;開展文明社區創建活動,提高入住居民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