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完我之后我想自殺,怕我死后兩個孩子受罪,就想著我們娘兒三一起喝農藥死。大兒子說不想讓媽媽死,我心疼的沒辦法,當時就放棄了服毒自殺的念頭。孩子是我一手帶大的,哪里舍得……”面對檢察官,犯罪嫌其人孫某留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孫某是公安機關移送到文安檢察院未檢科審查逮捕的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丈夫趕到現場后,孫某最終放棄了帶兒子輕生的行為。面對孫某的瘋狂舉動,孫某的丈夫一時氣憤就報了警。
9月23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提請文安縣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審查逮捕。當天,孫某丈夫所在地村委會及娘家所在地村委會成員就一起找到檢察院。他們紛紛表示孫某和丈夫夫妻關系一直不錯,只是一時想不開做錯了事,懇請檢察院對孫某從輕處理,兩村村委會愿意為孫某擔保。
“我和妻子孫某平日關系不錯,婆媳關系也很好,這次確實是我有錯在先,當初報警只是為了教訓她,我也沒想到她觸犯了法律。我們還得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撫養兩個孩子、贍養老人,懇請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她,給孩子們一個完整的家。”9月24日,孫某的丈夫來到文安縣檢察機關說道。
辦案檢察官在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之后,一時也陷入兩難。從案件來說,雖然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最終放棄了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是故意殺人罪是重罪,情節較輕的起刑點也在三年有期徒刑,從案件本身來說如果不予逮捕不大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從社會效果來講,本案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還是居住地村委會意見來看,逮捕之后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挽救這個瀕臨破碎家庭,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能不能得到發揮,該案的社會效果不能彰顯。經過層層反饋,權衡利弊后最終一致決定:對孫某做不予批準逮捕處理。
9月30日,被不批準逮捕的孫某邁著沉重的步伐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在看守所的這9天,她的心情一如她的腳步一樣沉重……心中萬分懊悔又萬分感激,她終于可以回到家中,擁抱自己朝思暮想的兩個兒子。
文安縣檢察院認為,從案件本身說,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中止情節,屬于法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不予逮捕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全案證據已經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孫某采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不批準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從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來講,該案不予逮捕,符合社會大眾對本案的期許,因為孫某平日表現一貫良好,人身危險性不大,案發事出有因,因一時想不開才產生了犯罪的念頭,已經徹底放棄了輕生念頭,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將孫某取保候審,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而且對其不予逮捕,符合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利于修復破裂的家庭關系,將對被害人的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