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被控非法組織賣血罪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據悉,由于本案系團體涉重型案件犯罪,涉及公共利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順義區檢察院檢察長為公訴人,順義法院代院長作為審判長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判處張某龍等9人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上網招賣血人員
22日下午2點半,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被帶入法庭。張某龍和王某強的辯護人在庭審現場辯護。
40歲的張某龍,綽號“海龍”,蒙古族;47歲的包某國,綽號“老包”,漢族;另一被告人王某強,綽號“二狗子”,漢族。上述3人與其他6人因涉嫌犯非法組織賣血罪,于2014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
檢方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張某龍從張某處得知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鎮“獻血”可從中獲利的消息后,伙同被告人包某國、張某亮招募賣血人員。
被告人包某國分別通過被告人賀某兵、賀某鵬、相某杰招募賣血人員。被告人賀某兵、賀某鵬通過網上QQ群、張貼小廣告、熟人介紹等方式發布招募信息。被告人張某亮伙同被告人楊某齊、王某強、趙某贊,通過互聯網等發布招募信息,從中招募賣血人員。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張某亮、楊某齊、王某強、趙某贊組織各自賣血人員從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地區乘車至北京市順義區北小營鎮某活動中心賣血;被告人包某國、相某杰、賀某兵、賀某鵬組織各自賣血人員從通州到順義北小營鎮某活動中心賣血。在活動中心賣血時,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被當場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應以非法組織賣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百人聚集賣血
面對指控,張某龍等9人當庭認罪。張某龍供述,他們被抓那天,“還沒給錢,警察就來了”。
庭審中,張某龍和王某強的辯護人從被告人系初犯,能自愿認罪,并未實際獲利和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小等方面進行量刑辯護。
法院查明,被告人張某龍非法組織29人出賣血液,被告人包某國非法組織16人出賣血液,被告人張某亮非法組織13人出賣血液,被告人賀某兵、賀某鵬非法組織12人出賣血液,被告人楊某齊非法組織11人出賣血液,被告人王某強非法組織7人出賣血液,被告人相某杰非法組織4人出賣血液,被告人趙某贊非法組織3人出賣血液。
順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龍等9人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