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馬超群案仍在司法程序當中,而被馬超群家屬舉報的魏雪松已被查處。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和魏雪松共同受賄的首創水務公司營業處副處長邵某,已被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領導落馬
副處級貪巨款被稱“億元水官”
2014年2月12日晚,馬超群被帶走。馬超群,被抓前任河北秦皇島市城管局副調研員、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副處級)。
據媒體報道,馬超群1985年進入秦皇島市自來水總公司,從燒鍋爐工轉入行政崗,1997年已是北戴河分公司經理。
北戴河供水總公司是國有大二型企業,正處級單位。2005年,自來水公司改制,引入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秦皇島自來水25年,首創和當時的公用事業局各占50%的股份。
此時,馬超群是首創水務公司的副總經理,但主要還是負責北戴河分公司。
2010年11月,秦皇島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北戴河供水總公司,與首創水務分家,各管一塊。北戴河供水總公司主要負責北戴河區、北戴河新區、撫寧縣、昌黎縣周邊村鎮的供水,而最重要的就是中直、國務院等七大重點用戶的用水,特別是暑期供水。
據媒體報道,在馬超群家中搜出現金約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馬超群落馬的導火索是向某高級酒店索取通水費,酒店方面將索賄的過程錄音并舉報。河北省領導批示查辦并表示“不查不抓,天理不容”。
舉報同事
家屬公開檢舉牽出一處長
2014年11月13日晚,馬超群的母親張桂英向多名記者披露,首創水務公司營業處處長魏雪松曾向當地一名領導行賄。
據《法制日報》報道,2015年6月16日,馬超群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日前,記者登錄到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網站,發現在企業介紹中的“總經理致辭”一欄仍是空缺。
在廉政建設一欄,記者也沒有找到任何有關馬超群的消息,只是轉載了一篇秦皇島廉政網發布的《防反彈重查處剎歪風——正風肅紀檢查情況通報》,其中也沒有提到馬超群任何信息。
被舉報處長曾是業務骨干
如今,馬超群的案件還在司法程序當中。馬超群家屬曾舉報的原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營業處處長魏雪松,已被查處。
作為水務系統工作者,魏雪松業務能力較強,工作認真,曾發表過論文《淺談工業自動化控制中PLC的應用》。
記者還找到了這樣一篇宣傳稿:“拿營業處來說,針對用戶的拖欠水費情況,該處處長魏雪松帶領科室及收費人員,不分晝夜地采取了‘電話催繳、等候催繳、上門催繳、多方協調、深化服務’等方式,于7月底清欠水費101.6萬元,為完成全年的經營管理目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邵某履歷顯示,邵某于2001年5月24日任營業處副處長,2013年12月5日任行政處副處長。
邵某作為副處長分管維修科、水表管理科、安全科,維修科負責居民室內供水設施有償服務等工作。
改造供水管線受賄7萬元
近日,《法制晚報》記者(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了解到,與魏雪松合謀收受賄賂的首創水務公司營業處副處長邵某,已被當地法院判刑。
政法機關查明,2010年秦皇島光明電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其家屬院供水管線進行管網改造工程,時任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處長魏雪松(另案處理)與營業處副處長的邵某將該工程交由侯某承攬。
事后,侯某為感謝邵某在負責此項工程期間為其提供的幫助,在軍工里小區自來水泵站給邵某好處費5萬元。
2012年秦皇島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家屬樓進行自來水改造及托管移交工程,邵某再次將該工程交由侯某承攬。事后,侯某為感謝邵某在負責此項工程期間為其提供的幫助,在軍工里小區自來水泵站給其好處費2萬元。
對于自己的受賄行為,邵某供認不諱。
法院判決
獲刑3年緩刑4年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法院認為,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系由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公用事業局各持股50%組成,其中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不屬于國有公司。
邵某不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具有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公訴機關對邵某構成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邵某作為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4年12月2日,山海關區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檢察院抗訴,認為邵某系該公司內部的黨政聯席會研究聘任的營業處副處長,是該公司內的經營管理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秦皇島中院審理后認為,邵某原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企業改制后,其與秦皇島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其身份不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上訴人邵某的工作性質,也不是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職權的人,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2015年5月7日,秦皇島中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