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董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支付50萬元定金后,從山東省廣饒縣某工貿有限公司處得到三張面值各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14年3月1日,董某明知其中一張匯票已被掛失,仍以人民幣96.5萬元價格通過蔣某貼現給被害人宋某。后宋某查詢得知其受讓的匯票已掛失,便找董某索要承兌款。董某謊稱該匯票是保定市某公司給自己的運輸費用,并承諾退錢給宋某。后董某更換聯系方式,逃匿至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2014年10月27日,董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被告人董某明知是作廢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其拒不認罪,且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不能退賠。10月14日,保定市蓮池區法院綜合考慮該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