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趙同建勾結四川省的小郭(姓名不詳)、阿川男(姓名不詳)、老馬(姓名不詳)等人,由小郭、阿川男、老馬等人組織嬰兒、孕婦到石家莊火車站,趙同建開車同被告人梁啟紅或閆美肖到石家莊火車站接回嬰兒、孕婦,而后通過被告人張敬鎖、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銳、郝玉倫等人,將孕婦在元氏生產的嬰兒以及運來的嬰兒以4.7萬元到6.6萬元不等的價格賣出。在一年多的時間里,趙同建等人共販賣不滿3周歲的嬰幼兒共計24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同建等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嬰幼兒收取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趙同建拐賣兒童數量多,影響惡劣,系主犯,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張敬鎖、徐瑞敏、康菊英、王利銳、郝玉倫拐賣兒童3人以上,系主犯,但作用較趙同建輕。另結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趙同建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石家莊中院將以司法建議督促公安機關協同民政部門查找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母,同時積極做好對被拐賣兒童的妥善安置。(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