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經營主體資格不合法、不規范行為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主要包括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期限屆滿后仍繼續經營的行為;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超范圍經營行為;擅自改變經營地址。
2 欺詐消費者行為
在維修保養中以舊代新、少換多收、未換騙收,超過實際使用量計量收費,虛增或者擅自減少維修項目,并且收取未提供的維修項目的費用;未提供該項服務卻收取該項服務的費用;事故車輛維修中,未按照定損內容維修;將二手車或者事故車復修后作為新車銷售;隱瞞事實,向購車者銷售已做過銷售記錄的車輛,向購車者銷售合格證已經抵押的車輛,侵害購車者的合法權益;承諾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能兌現;在汽車銷售過程中隱瞞車輛瑕疵。
3 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行為
利用各種形式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性能及相關主要數據、產品價值、降價促銷信息、允諾“零利率零手續費”等進行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在維修保養、裝飾裝潢過程中,對使用的汽車零配件及其他產品的有關信息作虛假表示。
4 商業賄賂行為
汽車品牌經銷服務店利用為消費者辦理汽車按揭貸款、汽車保險等服務之便,收取金融服務公司、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所謂“返利”、“好處費”的商業賄賂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等。
5 銷售不合格商品行為
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汽車、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裝汽車、倒賣報廢汽車和拼裝車;經銷走私、非法拼(改)裝車輛;經銷或在汽車維修、保養中,使用質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車零配件或者機油、剎車油、變速箱等產品。
6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在汽車銷售維修保養以及裝飾裝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或者使用假冒馳名(著名)商標、仿冒知名企業名稱等“傍名牌”產品。
7 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行為
在汽車維修保養及裝飾裝潢中,使用的有關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要求;進口汽車零配件或者其他產品缺少有關中文標識;經銷或在汽車維修、保養中,使用沒有標注產地、產品名稱、無產品合格證等標識、質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車配件;維修服務和裝飾裝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虛報工時、虛報故障等行為。
8 強制交易行為
限定購車者接受指定的保險代理機構提供的車險代理服務,或者在指定的保險機構購買汽車保險;限定購車者接受指定代理機構提供的代辦上牌登記服務;限定購車者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購車貸款;限定購車者接受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汽車裝飾(裝潢)服務,或者限定購車者購買其他汽車配置設施。
9 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行為
利用格式合同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擴大經營者自身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訂金”,排除消費者要求退還“訂金”權利等違法行為。
10 違反汽車“三包”規定的行為
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提出的更換、退貨、維修及其他要求;不按有關規定履行“三包”責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