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中午,阜平縣下莊鄉某村男子梁某某腦袋發蒙,聽著耳朵跟前有人叨叨,出現幻覺。他想著養羊三年也賠了,身上就剩100多元錢,便想和兩歲兒子同歸于盡。他到自家的羊圈里找了把斧頭,并安上斧柄,然后回家抱起兒子往村西走。梁某某的家人覺得他有些不太對勁,就緊隨其后。梁某某跑到村外后,他左手抱著兒子,右手持斧子亂砍其頭部。他兒子頓時被砍得血肉模糊。他將兒子放在地上,又用斧子砍自己頭部。斧頭脫落掉在地上,他這才停手。隨后趕到的家人及聞訊趕來的村民見狀趕緊報警并撥打了“120”。梁某某之子因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鑒定,梁某某為雙相情感障礙患者,案發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發作,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阜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梁某某持斧頭殺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且被申請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法院最終決定對被申請人梁某某進行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