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柴建國介紹,目前,學校打架的現象與日俱增,時常發展為惡性刑事案件,導致被害人肢體傷殘乃至喪失寶貴生命,施害者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學校作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場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積極引導,從而減少犯罪的發生。應幫助學生正確認識自己以及周圍環境,克服成長中的諸多情緒障礙。
同學間惡作劇變成悲劇
【基本案情】王某趁同學馬某沒注意往其水杯吐了一口唾沫,讓馬某喝了帶唾沫的水。馬某知道后毆打了王某,后馬某因為打架被學校開除,馬某的同學魏某某、張甲、張乙、柳某、魏某甲約好為馬某出氣,在放學路上毆打王某,致其重傷。
【裁判結果】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13年;魏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馬某、張乙、柳某、張甲、李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到5年不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同學間的一個惡作劇導致一人傷殘成植物人,數人判罪入獄,教訓是深刻,代價是沉重的。班主任老師和學校尤其要加強責任心,及時發現矛盾,解決糾紛,防止釀成大禍。
【基本案情】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學學生賈某、安某等為“結拜兄弟”柏某慶祝生日,酒后,柏某與安某因“結拜兄弟”排行問題先發生爭執,后柏某又與賈某發生言語沖突,柏某拿起安某提供的折疊刀刺向賈某,造成賈某十級傷殘。
【裁判結果】鹿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柏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1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安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典型意義】酒后容易沖動、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時一念之差就會走向罪惡的深淵,遺憾終生。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馮某與史某二人曾談過戀愛,分手后還有聯系。馮某不想再與史某相處,便產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2012年6月6日,馮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鐵棍對史某頭面部多次打擊,致使史某死亡。
【裁判結果】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因早戀處理不當引起的嚴重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繼續談戀愛,為了擺脫被害人而不計后果,殘忍地將被害人殺死,害人害己,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校園欺凌引發極端發泄
【基本案情】馬某在唐山市豐南區職教中心上學期間,因多次遭同班同學田某欺負心生不滿。2013年,馬某購買折疊刀,連續朝田某胸、腹部扎刺數刀,致其死亡。
【裁判結果】豐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發生在校園的故意殺人惡性事件。馬某因法制觀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選擇了用極端方式發泄不良情緒,釀成慘案。在校園生活中,同學之間的交往難免有磕碰,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易產生過激行為。
【基本案情】李某與吳某在宿舍發生爭執。王某讓同學將李某叫到6樓一間宿舍,李某預感到可能要打架,便將一把刀子放入兜中。到了宿舍后,王某、王某某、彭某等人與李某發生打斗,李某用刀將王某、王某某、彭某3人扎傷。經司法鑒定,王某重傷二級,王某某輕傷一級,彭某右下肢外傷為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被告人最初處在受欺凌地位,因預感到王某等同學可能會對自己不利,便準備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處理矛盾,引起傷害后果的發生。刑罰并不是解決校園暴力的良策,學校應多組織學生進行交流、協作活動,增強集體觀念,增強團結友愛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