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份,被告人紀某某、吳某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批準文號等相關藥品批準證明的情況下,購買膏藥、藥粉、膠囊及各種原材料,私自生產、配置膠囊、藥包,隨后到該市菜市場擺攤將配制好的藥品賣給腰酸腿疼、風濕病、關節炎、頸椎病等病癥的患者,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伙同吳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未經批準而自行配制藥品出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5月8日,從高碑店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由該院提起公訴的紀某某、吳某某生產、銷售假藥一案,法院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