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 來自貴州的女子張某和家住河間市時村鄉的被告李某登記結婚并一起生活。僅兩個月后,原告便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對夫妻感情不和予以認可,但被告主張應由原告返還巨額彩禮50萬元。理由是雙方婚前曾簽署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系自愿結婚,男方給付彩禮50萬元,如果婚姻維持不滿三年,全款退回。
原被告雙方對以上事實一致認可,但就彩禮返還問題,雙方持不同意見。女方認為,該協議對婚姻這種人身關系進行了約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條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不符合以上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不同意返還彩禮。
河間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均認可該協議屬于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因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該協議約定婚姻維持不滿三年返還彩禮之內容,并未涉及強迫結婚或不得離婚之類人身自由權利的處分,加之,該協議系以正當關系之維持為目的,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有效。司法解釋列舉了彩禮返還的幾種情形,但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綜上,依據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法院對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涉及彩禮之類陋習只能給當事人帶來麻煩,對婚姻實屬無益。
4月3日,河間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在婚前關于巨額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