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最近幾天,準新郎劉先生正在為婚宴的飯店發愁:婚期定在 4月5日,1月5日簽了協議交了定金的飯店卻然要停業,他只能重新找地方辦婚宴,實在不行只能回老家。而劉先生希望飯店方面賠償自己的損失,飯店則表示只能退還2000元“定金”。
要辦婚宴的飯店突然停業
劉先生和未婚期準備今年4月結婚,去年年底他就開始為婚禮的事奔波。千挑萬選下,選擇了都江堰大酒樓懷特店作為婚宴地點,并以999元每桌的標準包下15桌酒席。1月5日,他與飯店簽訂了協議,婚宴定在4月29日,并交了2000元“定金”,飯店給他出具了一張收據。
劉先生與未婚妻從此開始通知親友,誰知2月5日,飯店突然打來電話說,酒樓準備過段時間停業,要取消婚宴。這讓劉先生有些措手不及,兩人這兩天一直四處奔波,但還沒有找到合適的飯店。
劉先生老家在滄州,按家鄉習俗婚禮的日子不能隨便更改,如果找不到合適的酒店,只能無奈回到滄州辦婚禮。“不僅僅是損失,所有的計劃都得改變。”劉先生認為,飯店應對他進行補償,然而多次交涉后,飯店只同意退給他2000元。
飯店稱已到盡通知義務
針對此事,記者聯系了都江堰大酒樓懷特店。一名負責人稱,酒店的確有關門停業的打算,目前已取消了此后3個月的婚宴訂單,涉及的新人有4對,其中就包括劉先生這一對。對于劉先生提出的賠償要求,這名負責人表示酒店方無法滿足,并解釋按照當初的合同約定已提前行使了告之義務。
記者看到,劉先生和飯店簽訂的協議中,對于“推遲或者取消婚期的約定”中只針對的是甲方(劉先生),乙方應盡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未有任何體現,乙方的簽署人是常某。記者聯系到常某后,她表示已經離職。
劉先生說,他的不少朋友說,他交了2000元“定金”,飯店應該雙倍賠償,然而在協議上寫明的是“甲方于2015年2月1日之前(喜宴前30天)交乙方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定金”,飯店出具的收據上寫的卻是“2015年4月29日宴會廳訂金”。
根據法律規定,“訂金”和“定金”并不一樣,“訂金”屬預付款性質,不具備擔保性質,交易不成又無另外約定時,商家應該返還;而“定金”,商家違約就要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商家則不再返還定金。
律師提醒
區分定金和訂金
那么劉先生的這種情況還能不能索要賠償?記者咨詢了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盛強,他表示劉先生與飯店簽訂的合同上注明交的是“定金”,所以該合同適用法律上的定金條款,酒樓應依法雙倍賠償劉先生的損失。此外,與劉先生簽合同的常某屬于職務行為,她的離職不會影響合同。
春節前后是舉辦婚宴的高峰,盛強提醒消費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確定交納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他建議消費者要與商家簽訂詳細書面合同,約定桌數、餐飲標準、區域等等細節,尤其要明確酒店的違約責任,以便維護權益時有據可依。
2月10日,記者將此事反映給了懷特工商分局,一位負責人稱劉先生可攜帶相關證據到該局進行登記,該局將進行調查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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