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負責人相關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河北新聞]1月12日,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據悉,此類立法在全國尚屬首次。
“條例有利于解決我省生態系統功能退化、資源約束不斷加劇、國土開發強度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匹配等問題,從而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和綠色崛起。”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說,條例對國土保護和治理作出全面制度性規定,涵蓋了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同時,設置專項規定一章,對山水林田湖草海等各個要素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和主要矛盾作出規范。
多年來,由于缺乏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一些部門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規劃與布局,導致國土保護和治理“治而不愈”。為打破這一“九龍治水”的困局,條例強化了政府的主導作用,規定,國土保護和治理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國土保護和治理負責,建立統一協調、上下結合、相互銜接、責任明確、統籌治理的監管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應當將國土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國土保護和治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為避免重蹈“一邊投巨資、下大力搞治理,一邊無序開發、搞破壞”的老路,條例特別強調源頭保護。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應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重大項目建設、園區規劃應當與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制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監測體系,對國土資源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關于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完成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范圍,及時檢查國土保護和治理規劃的完成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應當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將自然資源資產納入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范圍。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保護和治理不良記錄制度,將有嚴重破壞國土資源環境等行為的單位和經營者,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不得參與本省國土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
此外,條例法律責任部分更具剛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加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法律責任,設置了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的組織處理措施。另一方面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比照上位法,提高罰款下限或者直接取上限。
河北省率先立法打破國土保護和治理九龍治水困局 政府及負責人相關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