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辦學校、幼兒園取消收費許可證管理
將嚴格確定辦證主體。除國家政策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人民法院實施訴訟收費外,一律不得辦理收費許可證。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經營性公路的收費不再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
收費許可證上的收費項目要嚴格限定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規定的項目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外的收費項目不得辦理收費許可證。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清理各自發放的收費許可證,注銷、收回超范圍發放的收費許可證。
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經營性公路取消收費許可證管理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加強對有關單位收費行為的監管。建立收費臺賬制度,詳細記錄收費單位名稱、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等相關信息;建立收費報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費單位應按照收費管轄權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收費情況,詳細說明各項收費標準執行情況、收費總額及其變化情況和原因分析、收費單位收入支出情況、收費項目及標準公示情況、收費票據使用情況、上一年度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內容;建立完善收費政策跟蹤評估制度,根據《河北省價格政策跟蹤評估辦法》的規定,每年選取幾家重點收費單位,進行政策跟蹤評估,評估報告在物價網站進行公示。
[河北新聞]記者昨日從河北省物價局獲悉,為規范收費許可證管理,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效能,物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