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落戶全面放寬
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落戶
意見提出,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以及相關經濟社會配套改革,力爭到2020年實現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以上,超過全省平均水平。
《意見》指出,全面放開縣(市)城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石市縣(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下同)。優秀農民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在縣城鎮派出所或社區公共地址上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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