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通報,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2008年,被告人宋河新在滄州市運河區先后成立兩家明膠公司,并于2010年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為達到獲取最大利益的目的,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宋河新指使張嘎等到山東等地大量購買工業明膠,并使用不同凍力值工業明膠加工、冒充食用明膠,由宋河新、王金鳳、宋玉強以及公司雇傭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從中獲取利益。其中宋河新、王金鳳先后銷售以工業明膠冒充的食用明膠共計321.725噸,銷售金額6408599元人民幣;被告人張嘎受宋河新指派購買工業明膠原料并參與生產,涉案金額為5733051元。經檢測,被告人宋河新等銷售的明膠,重金屬“鉻”含量超標,為不合格產品。
被告人宋河新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被告人王金鳳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00萬元。被告人張嘎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7年到6個月不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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