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酒是酒類監管的重點,具有易勾兌、隱患大、風險高等特點。消費對象主要是低收入群體,一般存在于城鄉接合部、農村地區、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等監管力量相對薄弱的區域。”通知要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散裝酒的監督管理,嚴防質量低劣散裝酒流入市場。要嚴格散裝酒經營許可管理。要依法嚴格審核散裝酒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對經營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對經營環境和經營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對不能持續保持經營條件的,要依法及時進行查處、清理和規范。同時,要嚴格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要依法監督散裝酒經營者查驗供貨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留有供貨商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按品種和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散裝酒經營者要建立散裝酒進貨臺賬,從事批發經營的要建立銷售臺賬,詳細記載散裝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銷售)日期等內容,做到產品流向清,質量安全可追溯。
要嚴格標簽標識管理。散裝酒經營者貯存和銷售散裝酒,要在貯存位置和容器上標明散裝酒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落實相關責任追究。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應當審查入場散裝酒經營者的許可證,建立散裝酒經營者檔案,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散裝酒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未履行規定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承擔連帶責任。通知特別要求,要嚴格規范散裝酒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不得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散裝酒經營儲存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根據安排,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對所轄區域散裝酒經營單位,集中開展一次摸底排查,重點檢查制售散裝酒的重點地區、重點市場(包括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重點企業(個體工商戶),重點檢查散裝酒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索證索票是否完備、記錄信息是否一致、標簽標識是否規范、包裝容器是否符合規定、購進渠道是否合法,及時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貨源不清、渠道不明,采購和使用無包裝、無標簽標識、無檢驗合格證明、包裝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12月19日晚上賈先生的愛人騎著電動車下班回家,可是家還沒到,他的愛人就被送到了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