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都市網訊(記者劉嵐)為實施排污許可制度,促進污染源達標排放,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污。
該《辦法》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單位須“持證”
《辦法》明確須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有: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含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集中處理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從事畜禽養殖達到省政府確定規模標準的。
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建設項目已經依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本省有關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排污口設置和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檢定(校準)、比對符合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正常運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用市場辦法促減排
該《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用市場辦法促進企業減排。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排污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管理手段,削減污染物排放的強度、濃度和總量。而排污單位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保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留存或有償轉讓。
如何對企業排污許可進行監管呢?《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環境監察、督查機構負責排污許可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督查機構,應當通過監控系統或者采用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5年
明確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可以說是該《辦法》的創新點。
據了解,《辦法》出臺之前,我省根據工作需要,通常把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確定為一年,而把有效期確定為5年,體現了政府部門的簡政放權,為企業減輕了負擔。
《辦法》規定,對于新、改、擴項目排污許可控制指標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確定。這樣的規定逐步將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有機銜接,避免數出多門,減少了管理和落實的難度,提高了環境管理的科學性、準確性、權威性。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排污單位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被列入國家、本省確定的淘汰目錄且超過淘汰期限的;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排污單位所在地禁止或者限制排放原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期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辦法》規定將受罰
《辦法》規定,如果排污單位未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未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或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的,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追究也進行了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排污許可證的;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不予查處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將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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