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及其相關設施建設、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緊密聯系實際,講求實際效果,充分發揮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和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思想引導、精神動力、智力支持。
第七條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開展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轉化;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的人才庫和志愿者隊伍,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面向公眾廣泛開展普及活動。
第八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道德觀念,法律知識和國家政策,社會科學理論和常識,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等。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方式包括:
(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專題活動和社會科學知識進基層活動;
(二)開展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和公益性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咨詢等活動;
(三)開展時事政策和形勢教育的巡回報告、宣講活動及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編寫、制作社會科學知識普及書刊和電子音像制品;
(五)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有關的課題研究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六)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各級社會科學類的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采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撰寫普及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有關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編寫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應用知識的論著、通俗讀物,并針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實踐問題及時推出有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的文化、教育和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當地居民的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閑健身和文化娛樂等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制作相關節目,刊登、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視頻、圖像和文字等多種表現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四條博物館、圖書館、群藝館、文化館、展覽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開展,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并適當減收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范及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用設置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的范圍,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常識等方面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八條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對公務員進行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與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相結合,注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九條本省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款物、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設施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資助、參與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理論研究、書刊出版、影視制作、培訓教育以及對貧困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捐贈的用于社會科學普及的款物應當專項用于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聞]第一條為規范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眾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對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