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取得許可證不得排污
對重點污染物排放“雙控制”
“2007年原省環保局制發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幾年來,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促進了企業污染治理。但從目前來看,原來的辦法因為是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等問題。新《辦法》屬于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提升了,更加利于推進污染物減排。”省環保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處長趙根喜介紹。
新的《辦法》規定了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單位為: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含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集中處理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從事畜禽養殖達到省政府確定規模標準的。
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重要條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本省有關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與總量‘雙控制’,體現了對排污行為進行精細化管理。”趙根喜表示,控制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已成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國家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污染物有明確的總量管理要求,所以我省突出了對這四種污染物的“雙控制”。
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留存或有償轉讓
《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等沒有變化,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也可以申請延期。
《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用市場的辦法促進企業減排:排污單位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保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留存或有償轉讓。
越權頒發排污許可證將追責
針對有可能出現的問題,《辦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環保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出現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排污許可證的,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不予查處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一旦有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等發生變更,要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如果排污單位未按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將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河北新聞]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