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一代辦員挪用13萬 逃意打黑工11年
[河北新聞]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姚某在擔任趙縣某信用社代辦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儲戶資金13萬元,案發后,潛逃意大利至今。據悉,姚某在意期間靠打黑工過活,屢屢受到老板克扣薪水、飽受欺凌,最終因身心俱疲,向我國使館投案。
背景
目前隨著我國公安機關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獵狐2014”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已經從美國、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韓國、泰國、香港、臺灣、南非、尼日利亞等57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329名。
公安部統一部署的“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中,全國各地都有報道,外逃的經濟案嫌犯在國外打黑工的悲慘遭遇。12月1日,省公安廳通報,11月30日,我省趙縣潛逃至意大利11年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姚某被警方成功勸返回國,這是我省警方從國外勸返自首的第一例。
為了13萬元,外逃11年
今年7月20日,“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在河北省公安廳的指導下,石家莊市公安局迅速部署,強勢推進,對姚某等在逃境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逐人制定怎樣的緝捕方案,逐人成立工作小組,逐人建立工作檔案,展開全方位緝捕勸返工作。
經查,犯罪嫌疑人姚某今年54歲,系石家莊市趙縣人。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姚某在擔任趙縣某信用社代辦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儲戶資金13萬元,案發后潛逃意大利至今。姚某潛逃后,當地公安機關一直未放棄對其抓捕勸返工作。
公安部部署“獵狐2014”專項行動以來,省、市、縣公安機關成立了聯合專案組,進一步加大了對姚某的緝捕力度。經過縝密偵查,專案組掌握了姚某在意大利的住址及生活等基本情況,同時,專案組民警多次到趙縣姚某家中,做其親屬工作,規勸姚某投案自首。今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下發《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后,辦案民警專門將通告送到姚某家中,向其親屬詳細介紹了國家政策,以打消其顧慮。
經過連續艱苦細致的工作,近日,姚某決心回國自首,多次主動電話聯系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和專案組,表達了回國自首意愿,并向我國駐意大利大使館提交了書面自首書。在公安部、外交部和我國駐意大利使領館、警務聯絡官的大力協助下,11月30日,姚某從意大利返回國內,向我省警方投案。
國外逃亡日子不好過
據悉,姚某自首案屬全國公安機關“獵狐行動”開展以來,我省公安機關從歐洲國家成功勸返歸國投案自首的第一例,對下一步在發達國家開展經濟犯罪嫌疑人追逃勸返工作具有示范指導意義。
據了解,在意大利期間,姚某沒有合法身份,只能“打黑工”謀生,生活境況艱難,既在內心里充滿著東躲西藏、惶惶不可終日的驚懼,也時時忍受著被“黑老板”克扣薪水、飽受欺凌的辛酸。他的經歷,在外逃“小貪”中極具典型性、代表性,也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案件在當年影響較為惡劣 。姚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儲戶資金,涉及金額雖然不大,但由于案件發生在農村地區,嚴重侵害了農民儲戶的權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
嫌疑人稱,當年外逃時43歲,如今已經54歲,由于負案在逃,他從未與孫輩見過面,無法享受天倫之樂,內心飽受煎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聯合下發的《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規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我省警方南太島國抓回4人
記者:境外緝捕工作存在哪些困難?
省公安廳:部分犯罪嫌疑人出逃時間較長,在境外線索較少,同時,所在國家還存在法律體制等方面的制約(未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等),都給境外緝捕工作帶來了困難。
記者:河北省公安機關開展境外緝捕工作情況如何?
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對經濟犯罪嫌疑人境外追逃工作一直高度重視,省、市公安機關均成立了專門機構,實行一個案件一個專案組,對每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目前取得了初步成效。
記者:是否有警方赴國外抓捕歸案的案例?
省公安廳:今年6月,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派員隨公安部工作組,赴瓦努阿圖(南太平洋群島國家)成功抓獲涉嫌詐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孫某海、孫某周等4人。“獵狐2014”專項行動啟動后,省公安廳對我省在逃境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進行了逐一梳理,逐一制定了工作方案,目前相關工作正在穩步進行中。
海外追逃形式
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間,共抓獲外逃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么,這些外逃貪官一般通過哪些方式被追逃?
●引渡:
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兩國共同認定的犯罪行為如洗錢罪、貪污受賄罪等即可引渡。截至今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生效。據公安部今年7月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先后從54個國家和地區將經濟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國。
●遣返:
主要表現為逃犯隱藏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安全和秩序,依據遣返國的移民法單方面作出的決定。移民法遣返是在無引渡合作關系情況下實現對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2011年7月23日,經過13年的談判后,出逃加拿大的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角賴昌星被成功遣返。
●勸返:
這是最高檢在追逃實踐中創新出來的追逃模式。具體表現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對外逃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愿回國投案。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檢察機關從境外追捕歸案16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經勸返主動回國投案自首。
●異地追訴:
異地追訴是指由我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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