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五種情形之一河北烈士遺屬可申請換(補)發新的《烈士證明書》:持有1983年的《革命烈士證明書》或換發存根;持有1983年之前的各類舊式樣的烈士通知書、犧牲證明等;具備當地《烈士英名錄》記載和民政部門核實認定材料;具備批烈權限的有關部門的烈士批準文件;烈士遺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當地《烈士英名錄》等資料,經各級民政部門審核后補發。
舊證持有人需到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和填表,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烈士證原件、二代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材料。解放前犧牲的烈士,換(補)發獎狀式《烈士證明書》;解放后犧牲的烈士,換(補)發證書式《烈士證明書》。
在換(補)發證范圍方面,需要注意,烈士直系親屬(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各級民政部門審核后,憑所持證書換發《烈士證明書》。同一烈士存在多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此次只換發一個《烈士證明書》。烈士犧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可以給其補發《烈士證明書》。
烈士遺屬個人原持有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紀念意義的,要在相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內展陳,發揮教育作用。
河北換補烈士證 殘疾軍人證 舊證2015年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