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聽證得到熱烈響應
據了解,2014年初,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將《河北省國土治理條例》列為當年立法計劃和重點立法項目,計劃一公布即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14年7月、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十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和二審。鑒于該條例涉及面廣、影響重大,進一步修改好、完善好的任務十分艱巨,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決定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報紙、網絡、戶外電子屏及手機短信等方式發布舉行聽證會的公告。自聽證會公告發布以來,公眾踴躍報名,網站點擊率高達122778人(次),報名人數792人,有工人、農民、教師、學生、律師、公務員以及企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等。其中,申請旁聽的有700人,申請陳述的有92人。
15位陳述人各抒己見
“公民參與立法的熱情之高遠遠出乎我們的意料。”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名工作人員說。9月29日,剛開始發布手機短信公告后的第一天,就收到報名電話近百個。
聽證會召開前,經過層層遴選,從92名申請陳述人中最終確定其中15人為聽證陳述人;從申請旁聽的700人中確定120人為旁聽人。
為了保證立法聽證會的質量,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工作人員對電話報名和網上報名材料進行統計,并與報名申請人逐一進行電話溝通,進一步了解申請人的意見和建議,把握與《條例(草案)》的關聯度。
在聽證會上,陳述人均享有10分鐘的發言時間,他們暢所欲言,充分表達了民意。
意見將成為重要參考
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省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除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外,在立法聽證方面也進行過一些探索。2000年、2004年、2006年法工委先后舉行過三次立法聽證會。此次《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是時隔8年后又一次聽證會。今后,省人大常委會將進一步擴大公眾對立法的有序參與,建立起民主、開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機制,使開門立法成為新常態并不斷規范化、制度化。
據了解,此次聽證建議和意見將作為修改《條例(草案)》的重要參考。
聽證會“五大焦點”
焦點1———國土治理
“國土治理條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總綱領,將把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法制的層面。”陳述人胡延廣(石家莊新華區法院副院長)提出,建議對草案第二條進行修改完善。由于國土資源涵蓋范圍更廣,它不僅包括自然形成的資源,還包括人造資源;自然資源更強調的是資源的屬性,《條例(草案)》更強調的是對國土資源的保護、治理等方面的屬性。“建議用國土資源替換自然資源。”
陳述人李福江(滄州市林業局法規科科長)建議,對國土治理應作出具體解釋,既可區別于土地整治、土地管理、土地治理等,又與《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加以區別,還可以與草案第二條相銜接。
焦點2———國土保護
陳述人隋瑞嶺(邢臺市政府法制專家委員會成員)提出,在草案中增加對土地的保護內容。即不得利用承包土地進行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導致耕地破壞的行為。
陳述人劉俊(省林科院院長)強調,要厘清保護、治理和利用之間的關系。保護是基礎,治理是手段,利用是目的。要落實保護規劃,加大保護力度,不要等破壞了才想起保護。
陳述人李進恒(省畜牧獸醫局畜牧處處長)提出,建議對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規定進行細化。建議在《條例(草案)》三十四條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基本草原劃定,落實有關規定,明確草原的面積、地塊、邊界,樹立永久性界碑,把保護基本草原和保護耕地放到同等重要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和形成嚴重水土流失的草原實施嚴格保護,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的應當限期治理和修復。鼓勵在條件適宜的草原區,擴大退耕還草范圍。
焦點3———公眾參與
陳述人王玉龍(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國土規劃部分,缺少國土治理規劃公開及公眾查詢國土治理規劃方面的規定,建議予以增加。
陳述人胡延廣(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副院長)提出,應當對公民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中的各項權利(如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權、制止權、訴訟權等)一并進行全面保障,發揮公民在國土資源環境治理中的作用。
焦點4———退出機制
陳述人楊玉和(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表示,《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部門有權將有違法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列入黑名單,進行公示,不得參與國土資源開發,這是通過社會輿論與限制行政許可相結合方式將破壞國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限制在國土資源開發范圍之內,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但是列入黑名單的條件和程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楊玉和建議,確立統一的黑名單管理機構;設立適應多種情況的黑名單制度,明確使用范圍、領域范圍;明確黑名單的有效時間,根據違法輕重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措施,建議黑名單應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單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如果給國土資源造成較大損害,違法情節嚴重的,不得參與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黑名單會導致相對人的信譽減損,應當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及申辯的權利。管理機關在初步確立黑名單之后,應當向被列入黑名單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或申辯,陳述或申辯理由成立的,可以不列入黑名單。
楊玉和說,還應該設置合理的黑名單退出機制,被列入黑名單的對象,應對其違法行為確定整改方案,在有關對象履行法定義務,經過整改合格后,應當從黑名單除名。當事人在列入黑名單后,履行了法定義務,或滿足規定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部門申請除名,經管理部門認定符合撤銷條件的,依法予以除名,當事人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申訴,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焦點5———法律責任
陳述人石家莊竇竹君(石家莊鐵道大學副教授)提出,法制責任規定較單一,建議對國土資源破壞嚴重的,以吊銷執照的方式進行處罰,杜絕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
陳述人王玉龍(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的條款。
陳述人崔俊輝(省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建議,《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五條,關于山水林田湖等違法處罰的規定,建議先評估造成生態環境的損失,再以此為基數確定處罰金額的上限和倍數,對于有些違法行為,比如山體、濕地的破壞,水域、海域、土壤的污染,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所進行的投入將是巨大的,建議加大處罰力度,震懾破壞國土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陳述人還針對《條例(草案)》的治理責任、生態補償、資產確權、營利性和重點環節治理、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以及法規的落地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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