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點排污單位應公開排污信息
公眾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有哪些?《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法享有獲取相關環境信息、對環境決策以及環境執法表達意見和建議、對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尋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權利。
同時,《條例(草案)》也規定了公眾義務,“公眾應當主動接受環境保護的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范圍作出規定:環境立法、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開發利用規劃及經濟、技術政策制定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調查了解當地環境保護狀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建議;受聘擔任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依法參與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志愿服務;依法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活動或者事項。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
《條例(草案)》對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途徑也作出規定。具體如,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規劃、標準或者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開發利用規劃及經濟、技術政策,起草機關及審查機關應當采取公眾評議、召開專家論證會、公眾代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征求和吸收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個工作日。公眾也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和網站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規定,公眾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書面建議。接到公眾提出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建議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并自接到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公眾反饋采納或者不予采納的書面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前,可以組織各方當事人及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共同協商,提出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方案。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立案進行審理。公益訴訟獲取的賠償、補償資金用于環境治理、生態恢復和訴訟救濟等。
重點排污單位應公開環境信息
企業切實履行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義務,是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化解社會矛盾、降低執法成本的重要環節。
因此,《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自覺履行企業環境責任,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
同時,《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義務以列項的方式作出了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如實公開以下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三)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記錄;(四)環境保護投資、環境保護技術開發利用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五)生產、建設過程中產生廢物的處置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過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七)排污費(稅)的繳納、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情況;(八)對企業職工進行的環保培訓狀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包括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監控企業,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的企業,發生過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以及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企業。
開展自行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公開。逾期不公開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政府環境信息15個工作日內答復
《條例(草案)》還規定,公眾可以采取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提供政府環境信息。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及時答復的,應當及時答復;不能及時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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