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環境遭嚴重破壞 涉責官員辭職
據了解,法律責任一章不僅修改幅度大,由4條增加到13條,而且更具剛性和可操作性。特別是細化并加重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了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的組織處理措施。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非經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國土治理規劃的;不按國土治理規劃組織實施的;擅自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造成國土資源環境破壞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制止、不處理的;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應當依法公開信息而未公開的;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對因上述行為造成國土資源環境嚴重破壞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責令其辭職。
[河北新聞]今天,《河北省國土治理條例(草案)》提交會議二次審議。二審稿在總則、規劃和保護、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