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空氣質量排名及公布辦法實施
據了解,該辦法規定,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依據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簡稱綜合指數)進行排序。
綜合指數是指參與縣(市、區)空氣質量評價的六項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細顆粒物)單項指數之和,綜合指數越大表明大氣污染程度越重。
計算縣(市、區)綜合指數日均值時,使用經過審核的“河北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與發布系統”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和計算。縣(市、區)監測數據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二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數據均應參加統計。
當出現因自然災害、設備損壞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何一個污染物因子不滿足上述有效性規定時,由上一級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可不參與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但要公布該縣(市、區)監測數據缺失原因。
對因人為因素干擾或斷電、斷網、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采集數據或出現異常值時,監測數據按該點位本季度歷史最高值計算后參與排名;同時,予以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于次月10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結果較差和較好的各10個縣(市、區)名單;全省所有縣(市、區)綜合指數和主要污染物名稱;監測數據不滿足有效性規定的縣(市、區)名單及原因。另外,每季度,對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并進行通報;每半年,對各縣(市、區)空氣質量及排名變化情況進行一次比較,對排名進步明顯的前10個縣(市、區)及排名退步明顯的后10個縣(市、區)進行通報;每年度,對各縣(市、區)空氣質量情況進行一次總排名,并對各縣(市、區)全年度排名進、退步情況進行通報。
[河北新聞]自8月1日起,河北省已形成包括53個國控站、11個省質控站和143個縣級站的環境空氣質量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