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河北省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城市流動人口等為重點
河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出臺《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以城市流動人員、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群眾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領域和范圍。
實施意見提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方式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登記的社會工作服務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工作服務力量可承接社會工作服務,并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團隊;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質;具有按要求提供社會服務的能力。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社區建設、勞動就業、殘障康復、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務等領域,面向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社區矯治對象、外來務工人員、低保人員等服務對象,按照“受益廣泛、群眾急需、服務專業”的原則,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其中,將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劃,兒童健康成長計劃,受災群眾生活重建計劃,矛盾糾紛介入計劃,企業職工心理干預計劃以及老年人、殘疾人和優撫安置對象社會照顧計劃等8項計劃,提供個性化、多樣化、專業化的服務。
實施意見指出,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對只能從有限范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復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購買。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為了更好地監督管理,河北省將建立由購買方、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對服務機構承擔的項目管理、服務成效、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綜合考評。
河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出臺《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