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就小區停車收費、房屋裝修期間能否收取保證金(押金)等突出物業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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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共有道路占用費業主決定
此次《辦法》明確了小區內車輛停放服務費管理規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區的車輛停放服務包括提供場地、停車服務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停車服務費和規劃的停車場地占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已購買或租賃車位場地使用權的,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內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的停車場地占用費需依法經業主共同決定。
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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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裝修:物業不得收取裝修押金
針對裝修期間一些物業公司存在的自立名目收費情況,新《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但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具體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確,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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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卡”:物業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門卡”也是近年來出現的物管新矛盾。對于這一越來越多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技術手段加強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辦法》規定,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多數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證(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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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
標準與當地平均工資聯動
修改后的《辦法》,放開了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另一方面減少了對基層物價部門定價的限制。
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辦法》提到,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區(別墅除外)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及其他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該《辦法》首次提出,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基準價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可建立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聯動機制,以便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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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搞經營:業主有權說話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供水企業已接管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設施的,二次加壓運行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職責而支出的維修費和應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也不計入。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費則可單獨制定。
業主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逾期不繳,業委會或物業公司有權要求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對于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誰有權做主,收益咋辦?《辦法》明確,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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